对看守所巡回检察的能动取向
孙继明 赵宏波
【摘要】全国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全面推开以来,逐步拓展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领域,对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在深入推进过程中,需要持续认识领会巡回检察的目的和意义,抓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进一步推动巡回检察向深向实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以检察能动履职,共同提升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水平。
【关键词】看守所 巡回检察 目的意义 重难点 构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更高水平、更丰富内涵的需求,这其中许多方面都与包括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在内的刑事法治工作直接相关。在这个大背景下,巡回检察制度应运而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丰富和升级。2022年,内蒙古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全面开展对看守所巡回检察,实践充分证明,巡回检察是一项具有强大活力和生命力的好制度,对于增强法律监督质效,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笔者以通辽地区看守所巡回检察实务为出发点,从巡回检察的价值功能、巡回检察的重难点、深入开展巡回检察的构想谈一下如何将巡回检察在司法实践中用好用足。
一、巡回检察的价值功能
在认识和领会巡回检察价值功能过程中,首先回顾一下巡回检察的历史沿革。2018年5月在全国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9年7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监狱巡回检察工作。2021年4月在全国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22年7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全覆盖。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并废止《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将巡回检察拓展到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领域,延伸至“内外”兼顾两方面。
(一)巡回检察具有机动灵活的特点,有利于检察监督向深向实延伸。巡回检察包括四种方式,分别为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其中“常规巡回检察”主要是对看守所工作进行全面检察,“专门巡回检察”主要是针对看守所发生的事件或事故进行检察,“机动巡回检察”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察,“交叉巡回检察”主要是上级检察机关委派下级检察机关对不同地区看守所工作进行检察。从巡回检察的四种方式看,不拘泥于传统的检察监督方式,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检察监督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发现深层次问题、解决问题。
通辽地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巡回检察期间,打造“一体化”工作方式、“案件化”办理标准。“一体化”工作方式就是在一段时间内整合两级检察机关优势力量进行巡回检察,做到集中人员、集中时间,促使巡回检察更加专注、更加专业。“案件化”办理标准就是以办案标准开展巡回检察,从内容上更加注重证据的搜集、整理和运用,更加注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从形式上坚持证据卷宗化管理,坚持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闭环管理。
巡回检察具有机动灵活、快速便捷等特点,可以做到因时因事开展工作,打破地域限制、人员限制,既体现统一规范,又体现差异特点,促使检察监督具有精准性、精确性等特征。通过对过程监督、程序监督、实体监督,确保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被监督对象的认可和信服,也将检察监督向深层次、实质化延展。
(二)巡回检察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有助于看守所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规范精细运行。看守所作为专门的未决羁押场所,是重要的诉讼保障主体,在诉讼保障领域承担着不可替代的职责,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看守所而言,巡回检察是从外部监督的视角来发现问题,最终目的就是协助看守所解决问题,尤其是解决深层次问题,或者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对检察机关而言,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以巡回检察为抓手,及时发现问题,让小问题及时暴露,让大问题得到“手术”,让老问题能够有破解之策。
通辽地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巡回检察期间,发现看守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要求方面,存在落实不到位情况,监管执法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内部管理需要加强,制度机制建设缺位或存在一定漏洞等。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反馈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以及核查或者移送有关线索等方式,推动解决问题,更加注重解决深层次问题和突出矛盾。对于一些记录不全、卷宗缺页等瑕疵性问题,制作立行立改清单,现场予以纠正,赢得被监督对象的认可和赞同。
巡回检察更加注重发现深层次问题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既增强检察监督刚性,又能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开展。特别是,在规范看守所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促动看守所更新执法理念,改变惯性思维;能够促动看守所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能够促动看守所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杜绝游离制度之外或者利用制度漏洞隐患;能够促动看守所深入学习相关法律和规定,提升专业能力水平。
(三)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互为补充,有效于补强检察监督虚化弱化短板。在巡回检察制度实施之前,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主要以派驻检察监督为主,长期派驻检察监督面对熟人熟事,潜在因熟生懒、因熟生腐的隐患和弊端,往往出现日常履职不到位情况,或者派而不驻,或者驻而不察。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部署巡回检察工作,正是解决这些倾向性问题的具体举措,当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采取“派驻+巡回”的工作模式,其中巡回检察是以问题为导向,形成对看守所检察监督的新模式,也有利于对派驻检察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及时指出问题并解决问题,推动派驻检察规范管理、精细运行。
通辽地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巡回检察过程中,对属地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履职情况一并巡回检察。特别是,对于看守所存在的一些浅层次、表面化问题,派驻检察应该发现而没有及时发现,或者没有做到由表及里推动问题解决。巡回检察能够促进派驻检察补齐短板,主要是推动派驻检察深入监督,充分运用监督手段,提高检察建议精准度和增强纠正违法说理性,确保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精准监督,防止检察监督虚化、弱化、角色同化。
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实行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充分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以巡回检察为牵引,改进派驻检察,以派驻检察为依托,优化巡回检察,两者互为补充、互为依附,更加聚焦主责主业,凸显监督功能,精准发力,带动全局,是检察监督的实招、硬招和管用招。
二、巡回检察的重难点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除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负有教育引导职责,尤其是对在押人员思想教育,促使从内心深处得到感化和感召,由“不敢犯罪”到“不想犯罪”,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管工作的本质性要求。如果做得不够好、做得不够到位,既是司法资源浪费,又是溯源治理缺失。巡回检察要紧紧围绕看守所的职能定位,重点在于发现深层次问题及找到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巡回检察的难点在于发现和搜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及时处理,发挥警示、预防等作用。在巡回检察中,还应该注重检察11个方面的重难点。
(一)在收押、提讯提解、出所检察方面:注重检察看守所代管在押人员个人财物情况,尤其是代管在押人员现金情况,在收押代管、出所归还时容易出现不一致的问题;对留所服刑人员,在收押后5日内向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一般情况下,这项工作不到位的主要表现是未发出通知书,或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通知书。
(二)在羁押期限检察方面:注重检察是否有专人负责羁押期限管理工作;在押人员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时常会发生未制发正式文书情况,或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通知书;容易出现催办和超期羁押报告未登记造册情况。
(三)在监管安全检察方面:注重检察监区内基础设施、监控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或者监区内见棱见角,或者存在监控盲区;巡视监控岗位警力不足,巡视间隔时间长等现象;以日常检查代替安全大检查的问题。
(四)在禁闭、械具、临时固定措施使用检察方面:注重检察不符合规定而使用械具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对一些涉嫌重罪人员未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入所之日起就加戴械具;延长械具、临时固定措施使用时间的审批不严格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未逐级审批;在使用约束性措施过程中,未做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情况。
(五)在过渡管理和分押分管检察方面:注重检察过渡管理是否流于形式,或者过渡时间不足,或者过渡时间过长;已决人员、未决人员、留所服刑人员、同案人员、未成年与成年在押人员混管混押现象。
(六)在劳动和教育管理检察方面:注重检察谈话流于形式现象,集体教育缺位情况,以及教育、感化、挽救没有实质性举措等现象。
(七)在通信会见与上诉、控告等诉讼权利保障检察方面:注重检察在押人员会见对象情况,会见对象或者是非近亲属,或者每月会见超次数、每次会见超时超人数等问题。
(八)在医疗、卫生和生活权益保障检察方面:注重检察医疗设备配备不充足、必备药品不全情况,以及药品管理不规范,在押人员消费过高等问题。
(九)在“牢头狱霸”问题检察方面:应重点通过回访监控录像的方式,查看在押人员是否存在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等现象。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牢头狱霸”现象,但也会少量存在。如果存在“牢头狱霸”现象,注重检察看守所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问题线索。
(十)在刑罚执行检察方面:注重检察对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上的罪犯未及时交付至监狱执行,或者出现不符合规定留所服刑情况。特别是,对不符合规定留所服刑人员进行摸排具体原因,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十一)在监管事故与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方面:应重点查明事故形成的原因及性质,事故的处置情况以及监管执法漏洞和防范整改措施,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同时,注重检察责任倒查情况,防止处理不当或者处分过重等现象。
三、深入开展巡回检察的构想
巡回检察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取得明显成效,不但促进检察工作深入发展,而且促进监管执法工作规范开展。在持续发展中,应该注重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强化人才储备、机制完善、方式优化等,稳步提升巡回检察质效。
(一)构想“人才储备”。工作的主体是人,客体是问题,工作的过程就是人解决问题的过程。市级检察院可以建立巡回检察人才库,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发挥检察一体化作用,有利于解决力量不足等困难。在统一调用、培训、培养巡回检察人才过程中,优先考虑派驻检察人员,也就是让派驻检察人员参加巡回检察,通过“实战+实训”的方式进行岗位练兵、积累经验,确保巡回检察向深向实推进,反哺派驻检察向好向优发展。这种方式能够有效促进“派驻”与“巡回”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相互提高,杜绝各自为战、油水分离。
(二)构想“机制完善”。工作过程需要建立健全规则和规矩,遵守并有效落实,才能做到不逾矩、不越位。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以巡回检察制度机制建设为抓手,将巡回检察引导至发现深层次问题上,引导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上,并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情况。同时,从制度机制层面,强化派驻检察工作,通过巡回检察解决派驻检察履职不到位、履职薄弱等突出问题,促使“驻”和“巡”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就外部而言,与公安机关积极协商,建立看守所巡回检察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明确巡回检察组织、人员、内容、方式和方法等,以及对整改情况“回头看”检察的有效路径,确保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有举措、有方法,压实责任具体到人、到事、到案。按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办法》的规定,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联系沟通,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构想“方式优化”。工作要讲求方式方法,务实管用的办法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开展巡回检察中,牢记并践行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注意权力边界,找准角色定位,杜绝单纯找茬、挑毛病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格局;克服监督者高人一等的姿态,善于和被监督对象一道解决问题和困难,共同商量把工作做好。既要监督到位,也要共建共享,力求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巡前的沟通协调、巡中的衔接配合、巡后的整改落实都离不开公安机关的支持,积极营造共同履行好法定职责、共同推进公平公正的法治氛围,促进和协助纠正错误和失误以及工作瑕疵,让被监督对象易于接受,达到“治已病、防未病”的效果。同时,筑牢廉洁自律底线,检察人员既要监督他人,更要监督自己,强化司法办案责任制,切实防控巡回检察中的风险隐患。(作者,系内蒙古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参见资料】
李弘:《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的思考》。
- 2025年04月28日
-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