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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紅山半島業主因僭建被法庭定罪和判罰款

世界报社新闻中心(香港讯)

香港新聞網9月5日電 再有香港紅山半島獨立屋業主由於進行僭建工程,因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被法庭定罪,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建築工程。該名業主昨日(九月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表示認罪,被法院判處罰款十五萬元(港元,下同)。

屋宇署於2023年9月開展大規模行動,巡查紅山半島臨海一帶獨立屋,在多幢獨立屋發現僭建物,包括上述涉事獨立屋。屋宇署調查發現,該幢獨立屋的業主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有關建築工程,包括在花園及庭院、客廳、睡房及天台等樓層加建若干搭建物、搭建花棚及游泳池,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於去年八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對業主提出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說,屋宇署已先後向紅山半島30幢獨立屋提出檢控,此個案為同一屋苑第12宗因僭建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而被定罪的個案,法院正陸續就餘下個案展開聆訊。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建築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二萬元。(完)

【編輯:康土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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