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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还是反智?贵州一医学博士在上海抗疫,却同时又在遵义受贿

撰文| 刘虎 巫英蛟

医学博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院长何斌受贿案,二审已由遵义市中级法院完成庭审,法庭未当庭宣判。据了解,何斌否认了《起诉书》的全部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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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红花岗区医院。巫英蛟 摄

辩护人称,何斌案纯属构陷,证据漏洞百出,已超越常人理解的逻辑边界:

所有“涉案”供应商向其“行贿”之后,供货量反而大幅降低,回款也更艰难;行贿人专程驾车前往遵义实施贿赂,但车辆行驶轨迹却显示案发期间其从未踏入该地;在院长办公室“协商行贿”,但何斌此时正率队在千里之外的上海参加抗疫任务。

01

高压留置生活:“区领导特别指示”“让你父母无人养老送终”

何斌,1973年12月生,贵州遵义人,医学博士,脊柱外科专家,曾任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骨二科(脊柱外科)主任。他主刀完成了遵义市首例脊柱侧弯矫正手术、首例脊柱微创手术。

2019年,何斌被红花岗区政府以“高端医疗人才”引进至区人民医院,2022年升任党委副书记、院长。

调任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后,何斌全身心投入工作,每天坚持跑步上班。他主导的绩效改革、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持续推进,胸痛中心和脑卒中绿色通道相继建成,医院也由二级医院晋升为三级综合医院。2024年,红花岗区人民医院成为“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全国最优秀单位”

由于其突出贡献,何斌本人也接连获得表彰,包括“红花岗区五一劳动者先进个人”、遵义市“15851人才精英工程”入选者、“卫生计生先进工作者”,并于2021年3月当选为红花岗区第六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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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的何斌。受访者提供

尽管事业一片光明,亲属却嘀咕:“何斌是典型的技术型人才,他根本不适合当院长(不懂人情世故),只适合专心搞临床。他能当多久院长,我是打个问号的。”

2024年3月29日,在未收到任何事前谈话或组织处理通知的情况下,何斌突然被红花岗区监委留置。五个月后,他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何斌案的起点,源自所谓“行贿人”陈仲在被监察委留置期间所作的《自书材料》。然而,这份材料从内容到形式都存在严重问题。

其一,核心内容严重失实。陈仲声称最早的行贿行为发生在“2019年上半年”,但官方人事任命文件显示,何斌于2019年11月才调入红花岗区人民医院,且2022年1月才被正式任命为院长。换言之,在“行贿”发生时,行贿对象的职务尚不存在。如此明显的时间错位,足以证明该指控的虚假性。

其二,关键原件始终无踪影。卷宗中并无《自书材料》原件,仅有一份加盖办案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作为案件的起源性证据,其原件缺失严重违反证据规则,使真实性、合法性均无法核实,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可以合理怀疑,该原件内容可能存在更严重的不实或违法取证情形。

并且,调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当陈仲对何斌照片无法确认时,办案人员直接指令:“你就签字写‘确认9号是何斌’,没有关系的。”

这一公然违反辨认原则、严重污染证据的荒唐行为,为后续调查定下了诡异的基调。

何斌共被留置148天。他在《排非申请》中详细记录了期间所遭遇的精神打击与压力。办案人员多次威胁称:“你老婆和儿子也要留置,”并称区委书记下达了“特别指示”,要求其“积极配合,争取宽大处理”,“留置他们时,让你看见带着他们从你留置室门口经过”。

《排非申请》提到,红花岗区纪委办案人员在留置点对何斌进行讯问时,多次施压称“这是区委书记刘东明安排的”。在逼迫何斌违心签下一份虚构金额的口供后,办案人员韩某甚至当场离开留置室通话请示,片刻后返回称:“领导说金额太少,过不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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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委及纪委所在地。巫英蛟 摄

起初,何斌坚称自己没有任何受贿行为。然而,听到办案人员威胁“让你父母没人养老送终”后,他的精神彻底崩溃,跪地求情,只求放过家人。

随后,何斌被反复要求抄写“供述材料”,最终“调整”至个人收受600多万元。

何斌称,每一份供述内容均由办案人员口述,他负责背诵、誊写并签字。在一些关键时间节点上,办案人员要求他“挑个离中秋近点的时间”,以增强“节假日送礼”的合理性。

只要供述内容不符合办案预期,就被责令重写,直至“金额分布”“情节构造”完全符合要求。“每一次录音录像前,办案人员都让我先背一遍时间、地点、金额等内容,背错就重来,背对了才开始录。”

何斌表示,留置期间所有口供都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精神崩溃和家人安危受到威胁的极端压力下所做的虚假陈述。他称,本案中提到的所谓医院供应商“为续签合同”向他行贿的情节,从未在现实中发生。

何斌刚被留置没几天,办案人员就以威胁、诱导等方式,迫使家属上交巨额“违纪款”,要求家属“先交钱,表明诚意,态度决定一切,多退少补,不要出去告诉别人”。

02

“翻供”后被追加180万元贿赂款:院长的分身术,一面在遵义受贿一面在上海抗疫

何斌结束留置前,办案人员警告何斌“不准翻供”,被转入看守所后,在驻所检察官告知其权利时才如梦初醒。他立即向检察院反映自己在留置期间遭受欺骗、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但检方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2024年9月29日,红花岗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2013年至2023年在两家医院任职期间,分别因“续签合同”、“回款快”职务犯罪,收受三家医药器械及耗材供应商贿赂共计现金6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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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检察院。巫英蛟 摄

何斌的父亲告诉笔者,在律师提交辩护词后,红花岗区监委办案人员得知何斌“翻供”,迅速追加指控:何斌帮助接受某两家公司实控人何某安排张某某送的180万元现金及价值4796元的茅台酒。

“全都是莫须有!”父亲愤怒地说。他回忆,一位“行贿人”在脱离监委控制后来电表达歉意:“一开始我就不想害他,我就不想去认这个。”

庭审中,何斌否认被指控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

何斌称,区监委办案人员定性其受贿“为续签合同提供帮助”,意在让其被判重刑。

其辩护律师丁汉刚、梁伟睿指出,关于受贿的主要言词证据缺乏合法性,系非法取证所得,依法应予排除。“事实上,每一项指控都漏洞百出,证言前后矛盾,不可调和。”

首先,在“是否具备行贿动因”这一根本问题上,检方未能证明何斌具备为涉案公司提供“帮助”的实质性权力。多份来自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历年来内部规章制度与岗位职责文件明确规定:医用耗材采购和合同续签属集中管理、集体审批,涉及设备论证会、党政联席会等程序,由采购办牵头执行,科室及个人不得私自接洽供应商,更不可能代表医院“续签合同”。

这意味着何斌岗位职责无审批或决策权,更无续签合同权,直接动摇了指控的逻辑根基。若被指控人无法影响采购结果,“回报性、感情投资性行贿”动机无从谈起,更不可能形成高达数百万元的所谓巨额贿金输送。

03

诡异的行贿细节:送礼方式“模板式”雷同

行贿人的供述在细节上频频出现严重矛盾,与现实、常识冲突,开庭前补充多次笔录,屡屡推翻之前笔录,每次都说“以此次为准”,指控可信度为零。

例如,郑某某声称通过ATM分批取现,每半年向何斌送一次几十万元,而何斌却描述收到的是“每次一捆十万元的百元大钞”。前者基于零星提取、后者却要求大额柜台集中处理,两者说法无法调和,“十次”开车行贿何斌,而二审法院调取的车辆轨迹显示与何斌无任何交集。同样的包装(黑塑料袋),同样的行贿地点(何斌家小区门口),同样的行贿时间(每年的4、8、12月),同样的行贿金额(每次40万),彰显“假案”特质。

吴某某则称六次送钱,其中首次选在停车场,而后五次却改为在何斌办公室交付——而实际上,何斌自始至终与多人共用办公室,无私密空间。这种场所反差,与行贿者趋利避害的基本心理背道而驰,显示出其供述极不合常理,也是同样的行贿地点(多人共用的办公室),同样的行贿时间(每年的4、8、12月),同样的行贿金额(每次40万),同样的包装(黑塑料袋)。

更具模式化痕迹的是,郑某某与吴某某两人虽代表不同公司,销售耗材品类和金额亦差距显著,但行贿数额却“高度一致”,数次都是“40万元”,最终又同时变成“30万元”,惊人的雷同令人存疑数字被人为“编排”。

陈仲行贿一事的细节则更为荒诞:其与何斌“达成行贿意向”的时间被指为2022年5月在何斌的办公室。但辩护人出具援沪工作记录及媒体公开报道显示,何斌自4月26日至6月9日在上海抗疫,根本不在遵义。这分身术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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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斌在上海抗疫期间,其“分身”正在遵义受贿。网络图源

其第一笔“车后备厢送钱”的说法,与何斌坚持跑步上班、不开车的生活习惯相悖。更关键的是,二审法院调取的车辆轨迹显示其未到过送款地点,指控在缺乏物证支撑下显得尤为虚假。

“张家升行贿”暴露出更严重的问题:不仅起诉程序违法,更无可供信赖的证据链条。何斌案起诉至法院、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监察调查程序法定终结。但监察机关却突击补充“漏罪”,移送新增材料,未履行任何初核、立案、询问笔录等必要程序,严重违反《监察法》《刑诉法》关于侦诉分阶段、调查封闭性的规定。

而新增“180万元+4796元茅台”受贿指控所依赖的“事实”,同样站不住脚。检方称张家升公司在2014至2017年间向医院销售623万元耗材,但何斌仅签过两份总金额26.5万元的清单,且未在合同、付款审批等核心文件上留下签名。即使如此微小正常工作参与,却被指“每年三次,每次定时收受40-50万元”,还在春节获赠茅台酒。整套“送礼模式”既不合经济规律,也缺乏现实可能性。

行贿地点被设定在医生共用办公室——这一公共区域全天人来人往,岂能作为巨额现金交付之所?

此外,张家升未能提供“备用金”取现凭证,何斌也无相应现金流入记录,指控中的资金流完全游离于公司账目与个人银行体系之外,无法闭环。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所谓“补充起诉”的出现时间,恰恰在何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辩护人提交正式《辩护词》之后,使人深思该次“漏罪追诉”背后是否夹杂了因“翻供”而遭报复的动机。

04

指控逻辑难以自恰:辩方列表梳理,行贿全都成了亏本买卖

在逼迫、诱使何斌承认“受贿”的过程中,办案人员韩宦自称是比律师水平还要高的“法律专家”、“高材生”,给对法律知识空白的何斌进行系统性洗脑,“金额不是问题”,我想不出你除了“四转三”以外的第二种结果,纪委不是办案单位,是政治机关,态度决定一切,检察院,法院都听我们的。”这让被留置的何斌对办案人员韩宦的“专业”解答,感激涕零,并让韩宦传书给家人,“我会好好配合,不久后就会相见”。

2024年8月23日,何斌按照办案人员要求“承认受贿”后,结束留置转运到看守所的囚车上,检察人员告诉他,300万以上是10年以上徒刑。被“法律专家”洗脑后的何斌,表示不相信;律师会见他时,他仍对“法律专家”的话深信不疑,认为律师没有韩宦“专业”。

2025年4月24日,红花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两项指控事实未予认定:一是2022年6月陈仲安排朱剑青向何斌行贿8万元现金及18瓶贵州茅台酒;二是2023年3月陈仲安排王军行贿6万元现金。

何斌的父亲称,这两项指控之所以被法院否定,完全是因“监委证据之粗糙不堪,不得不勉为其难地剔除部分金额”。他指出,一方面,朱剑青供述的行贿时间段内,何斌正率队在上海支援抗疫;另一方面,后来调取的车辆行驶轨迹也清楚显示,王军在所谓“行贿时间段”从未进入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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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法院。巫英蛟

一审判决后,何斌不服判决,向遵义中院提起上诉。期间,律所委托司法审计鉴定部门对该案进行了全案审计,以直观数据揭示案件认定中的荒诞之处。

郑某某所在公司,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前根本没有向何斌所在的科室供货,却分别向何斌行贿共计200万元,并谎称行贿款从“供货”利润中来,没有“供货”哪来的利润,没有利润哪来的行贿款。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刘某、吴某某所在公司,该公司在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都没有向该科室供货,却分别行贿何斌共计17万元。而2015年10月、12月仅产生约31万元的销售额,却行贿了何斌40万元。其他月份尽管销售额大于行贿额,但除去行贿金额后,也都处于严重的亏损状态。

控方指认李某某、郑某某控制的公司在2015至2017年间,与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骨二科长期开展医用耗材销售业务,总销售额922.75万元。审计表单显示,尤其是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的连续8个月中,公司在持续亏损的状态下仍“吐血”“坚持”支付高额贿金,其行为严重背离正常商业逻辑:如果行贿是为了换取“帮助”,那么为何一家持续亏损、毫无盈利回报的企业会在无利可图的前提下持续高额行贿?

陈仲行贿指控上,据控方称,陈仲作为上市公司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下称“科开公司”)的总经理,向何斌行贿34万元。然而,该公司向红花岗区人民医院配送的药品均为国家集采或联采品种,利润率极低。即便是代理的进口品种,利润率最高也仅为7%。但据《起诉书》指控测算,其行贿金额竟高达销售额的15%、20%甚至65%,完全没有利的可能。

“为了让根本立不住脚的行贿指控在金额上‘站得住’,办案人员竟多次叫来陈仲在口供中反复篡改销售额。陈仲最初供称销售额仅300余万元,但随后不断被要求修改,最后一次上调至1400余万元,意在营造其具备‘行贿空间’的假象。”

此外,陈仲在证词中称行贿目的系“希望改善医院回款情况”。可现实却截然相反——在何斌尚未担任院长时,科开公司平均回款周期为58.5天;何斌就任后,延长为119天;而进行所谓“行贿”之后,账期却进一步延至228天。

“用真金白银换来明显的账期延长,世间哪有如此傻瓜?”

05

补充起诉材料继续被质疑虚假:迷雾重重的造假环节

一审开庭前,由于证据体系崩塌,在何斌被移送看守所近半年的时间里,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补充材料多达十几本(原始卷宗仅两本),被辩护人指仍是漏洞百出,谎话连篇。

二审开庭前,办案单位又狂补材料。何斌的家属指出,自案件启动之初,红花岗区纪委监委两位办案人员就多次随意篡改口供,反复逼供,形成的笔录内容与书证之间矛盾重重,可信度完全丧失,至今未能给出任何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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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中院。巫英蛟 摄

“一个正常的案件,其证据和程序应当是站得住脚的。而何斌案从始至终都充斥着违背常理和法律的‘造假’痕迹,这强烈暗示案件的目的不是为了查明真相,而是为了‘搞定’何斌这个人。”

“源头造假:立案线索《自书材料》莫名失踪,且在核心事实(任职时间)上根本错误。过程造假:诱导辨认、篡改证言、虚构销售额、隐匿无罪证据(车辆轨迹)。结果矛盾:所有言词证据与客观铁证(车辆轨迹)完全冲突。”

一审期间,办案人员还进入法庭会场偷拍旁听群众,与人暗中交流,“在开庭时拍照、录音,就是要让他们不安逸”,“让光耀……悄悄拍”。

“他们内心何其阴暗,手段何其歹毒!”何斌的父亲愤怒地说,全案系统性、全方位的造假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的“办案失误”范畴,更像是在执行一项“不惜一切代价给何斌定罪”的命令。“他们将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变为肆意妄为的私器,其行为已非失职,而是严重滥权!”

目前,遵义中院已完成二审开庭审理。何斌的二审辩护律师之一周立新直言:“该案堪称红花岗区纪监委近年来查办结案中最典型的‘豆腐渣工程’。”

该案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

 

来源:网易新闻(法治边角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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